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17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丽芳,女,199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丽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TCL实业控股公司于2020年6月1日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