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4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春英,女,汉族,1976年3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春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