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县八公桥供销合作社盛隆超市,住所河南省濮阳县八公桥镇。
法定代表人:李广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濮阳县八公桥供销合作社盛隆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已经和上诉人濮阳县八公桥供销合作社盛隆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濮阳县八公桥供销合作社盛隆超市的起诉,上诉人濮阳县八公桥供销合作社盛隆超市于同日同意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濮阳县八公桥供销合作社盛隆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