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11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西苑社区综合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育才路西段路北。
负责人:王海荣。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郓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西苑社区综合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洁丽雅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