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330号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超,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堂碧,女,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原告柏丽德珠宝(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丽德公司)与被告林堂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柏丽德公司诉称,柏丽德公司经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依法享有“apm”等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处理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宜。
林堂碧未经柏丽德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在淘宝网上开设名为“APMPURE专柜正品”的店铺,展示并销售“apmPURE”品牌商品,柏丽德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涉案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林堂碧立即停止对柏丽德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删除侵权产品的相关链接;
2.林堂碧赔偿柏丽德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万元;
3.林堂碧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林堂碧在收到诉状副本十五日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首先,林堂碧的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XXX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林堂碧经营的地点、维修和换货等售后服务地点都在福建省莆田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也应由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本案中发货地点虽为上海闵行区,但那是申请人委托发货的地址,不是真正的经营地点。
综上,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中,柏丽德公司以林堂碧在淘宝上开设网店展示并销售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品为由,提起商标侵权之诉,初步证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的发货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柏丽德公司以该地址作为侵权商品储藏地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鉴于发货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中有关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林堂碧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堂碧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未预缴),由被告林堂碧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iv>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div>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
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