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1刑初184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皇福,男,1981年8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号。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皇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郁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皇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3月,被告人詹皇福加入关于白酒的QQ群,通过微信以130元的价格购进了约400瓶假冒贵州茅台酒,在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出租屋处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被告人詹皇福对外销售约160瓶,获利约10000元。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240瓶飞天贵州茅台酒、1000个茅台商标标识、600个茅台包装纸盒、230个茅台酒瓶瓶盖、148个茅台空瓶,经鉴定,上述均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尚未销售的240瓶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价值为35496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詹皇福定罪处罚。
在法庭上,被告人詹皇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詹皇福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詹皇福加入关于白酒的QQ群,购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在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出租屋处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万江区金泰社区******其出租屋查获了240瓶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经鉴定价值354960元)、1000个茅台商标标识、600个茅台包装纸盒、230个茅台酒瓶瓶盖、148个茅台空瓶。
2019年8月7日,公安机关将詹皇福抓获归案。
另查明,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自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止,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果酒(含酒精);
酒(饮料);
含酒精液体;
料酒;
食用酒精;
苦味酒;
开胃酒;
葡萄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于2013年5月6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止。
上述注册商标在案发期间处在有效期内。
经比对,被查获产品上的标识与涉案第3159141号“”注册商标相同,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商品。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搜查笔录,一批假酒、一批假冒茅台酒商标标识,到案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协查函,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记录截图,商标注册证,公安说明,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詹皇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皇福对外销售约160瓶,获利约10000元,因仅有被告人詹皇福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对该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詹皇福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皇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的销售金额已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皇福犯罪情节严重,指控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被告人詹皇福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詹皇福认罪态度较好,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詹皇福判处一年至两年的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视被告人詹皇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皇福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1年4月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OPPO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
三、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的茅台商标标识1000个、茅台包装纸盒600个、茅台空瓶148个、茅台酒240瓶、茅台酒瓶酒盖230个,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宇翔审 判 员 吴 丹审 判 员 石贞贞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徐淑珍书 记 员 曾艳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