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7民初37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敬振,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敬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