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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延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刑初23号
案件名称王延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延辉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1刑初2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延辉,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9年11月2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潇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四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延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孟静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延辉及其辩护人范潇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延辉伙同貊卫强(已判决)、罗占辉(另案处理)、原春立(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先后在郑州市京广路富达花园小区内的一单元房、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小区17号楼2单元1201、1202室销售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的手机配件。

王延辉、貊卫强雇佣高向阳(已判决)为窝点管理人员,雇佣朱亚文(已判决)、王笑飞(已判决)、罗鹏轩(已判决)、董晗冰(另案处理)、付庚鑫(另案处理)等为工人,从深圳、广州等地大量购进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的手机配件,再由王延辉等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外联系客户,通过次晨达、顺丰等物流向外发货销售。

2019年1月24日,新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从售假窝点现场查获带有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手机外屏、手机电池等31种型号的手机配件8661个,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手机电池等12种型号的手机配件5113个。

2019年1月25日,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带有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2月20日,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延辉、貊卫强等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销售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手机配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28507.60元,成本为人民币1403246.20元,毛利为人民币125261.40元;

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87791.00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延辉在郑州市二七区泰弘建业国际城16号院被新郑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苹果电脑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

现场勘验笔录、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豫普会鉴字【2019】23008号);

王某1、王某2、李某、孙某、刘某、仝某、董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已决犯貊卫强、高向阳、朱亚文、罗鹏轩、王笑飞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延辉的供述和辩解;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

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延辉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延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被告人王延辉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

被告人王延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王延辉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延辉具有以下从轻情节,自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开始到2019年公安机关查获时间较短,王延辉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非本案犯意提起者,属于适中参与。

对于毛利12.5万元,王延辉并未获利,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王延辉年龄较小,法律意识淡薄,2018年时其仅21岁,对于具体犯罪行为及犯罪情况的认知有偏差,系初犯、偶犯,且王延辉有1岁左右的孩子要抚养,家庭条件困难,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延辉伙同貊卫强(已判决)、罗占辉(另案处理)、原春立(另案处理)合伙出资,先后在郑州市京广路富达花园小区内的一单元房、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小区17号楼2单元1201、1202室等处销售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的手机配件。

王延辉、貊卫强雇佣高向阳(已判决)为窝点管理人员,雇佣朱亚文(已判决)、王笑飞(已判决)、罗鹏轩(已判决)、董晗冰(另案处理)、付庚鑫(另案处理)等为工人,从深圳、广州等地大量购进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的手机配件,再由王延辉等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外联系客户,通过次晨达、顺丰等物流向外发货销售。

2019年1月24日,新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从售假窝点现场查获带有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手机外屏、手机电池等31种型号的手机配件8661个,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显示屏、手机电池等12种型号的手机配件5113个。

2019年1月25日,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带有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19年2月20日,经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扣押的带有苹果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手机配件均为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延辉、貊卫强等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销售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手机配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28507.60元,成本为人民币1403246.20元,毛利为人民币125261.40元;

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877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王延辉供述,2018年4月底,王延辉、貊卫强和原春立、罗占辉商量,一起合伙做手机配件生意。

前期,每人投资20万,貊卫强他们三人已经找好仓库,就是在郑州市京广路福达花园小区罗占辉的房子里。

四个人商量年底算账,利润每人百分之二十五。

王延辉主要负责手机屏幕采购和发展客户,也管理员工。

貊卫强负责总体管理,原春立和罗占辉不参与管理,他们只出资和年底分红。

员工也是貊卫强找的,貊卫强找的员工有朱亚文、貊某、高某、高向阳、董寒冰、付更鑫、王笑飞。

罗占辉找的员工有罗鹏轩。

前期每人投资20万元不够,商量每人再多投资10万元,这样每人投资增加到了30万元。

到2018年7月底,原来仓库太小,把仓库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小区,仓库在17号楼2单元12楼的两个房间里,8楼是男生宿舍,还有另外一栋楼上五楼一个房间是打单室,这些房子都是貊卫强租的。

一直到2019年1月被公安机关查获。

销售的手机配件牌子主要是华为和苹果,还有vivo、oppo、魅族等。

2、已决犯貊卫强供述,貊卫强和王延辉之前都是在郑州陇海路手机通讯大世界那里打工,其是做手机外配(外配是数据线、充电器、保护壳等),王延辉是做内配(内配是手机屏幕、手机电池、手机壳等)。

2018年4月,貊卫强和王延辉商议后说每人投资5万在郑州市陇海路通讯大世界三楼租了门面开始做手机配件生意,王延辉租赁郑州市京广路与航海路交叉口附近的富达花园小区的一套住房作为仓库,王延辉负责联系客户和进货,貊卫强和罗鹏轩也负责一部分客户,品牌有华为、苹果、乐视、小米等。

朱亚文、王笑飞发货和提货。

2018年8月份后高向阳、董晗冰、高某和付庚鑫到店,高向阳负责的是手机屏幕的进货和销售,王笑飞和朱亚文也联系有部分客户。

2019年9月份其和王延辉一起在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小区又租了六套房子用作仓库和宿舍其和王延辉纯利润两个人对半分,高向阳工资每月5000元,朱亚文、王笑飞每月3500元,罗鹏轩每月3000元,工资都还没有实际发。

3、已决犯人高向阳供述,永发手机配件销售部老板有王延辉、貊卫强、罗占辉和袁春立,平时都是王延辉和貊卫强负责,王延辉是总负责。

销售华为、苹果、OPPO、小米等品牌手机配件,其知道不是正品。

高向阳主要负责管理人员、订货、打单和联系客户。

订货都是按照王延辉的指示向广州百优公司进货,王延辉负责打款给对方。

店内进货和销货都会录入管家婆软件。

4、已决犯朱亚文供述,2018年6月份,其经妹夫貊卫强介绍来销售手机配件,销售华为、苹果、OPPO、小米等品牌手机配件。

其去的时候负责人是王辉,老板是罗占辉,员工有貊卫强、王笑飞、罗鹏轩,后来又陆续来了高谋、史谋、董晗冰、李某和刘某。

2018年9月搬到了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17号楼2单元1201、1202、801室,又招入仝谋、董某、貊谋和孙某。

朱亚文主要负责提货和发货并联系部分客户。

朱亚文听他人说过所销售的手机配件都是假冒的,不是正品。

5、已决犯罗鹏轩供述,2018年5月份,貊卫强打电话让罗鹏轩到郑州市二七区通讯器材大世界商场三楼“永发”工作,销售华为、苹果、OPPO、小米等品牌手机配件,其知道不是正品。

后搬到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小区17号楼2单元12楼1201、1202房间。

店内管事的是貊卫强,请假找王辉(王延辉)。

其主要负责打包和到物流公司发货。

店内有包括罗鹏轩、貊卫强、王辉、仝谋、王笑飞、朱亚文、董某、高向阳、孙谋9个男的,朱亚文妻子、高明月、貊谋、刘某、李某5个女的。

罗鹏轩负责联系部分客户并根据貊卫强提供的进货渠道负责部分进货。

财务使用王延辉和另外一个微信和支付宝、貊卫强的工商银行卡、罗鹏轩及董晗冰的兴业银行卡进行收付款。

6、已决犯王笑飞供述,2018年5月15日左右其通过貊卫强介绍到郑州永发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法人为罗占辉,地址在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楼****,经营范围是销售手机屏幕和小配件。

公司老板是罗占辉,主要负责人是高向阳。

公司共有包括王笑飞在内16个人,销售苹果、VIVO、华为等多个品牌手机外屏幕、摄像头等配件。

王笑飞负责联系部分客户、发货,知道所销售手机配件是假的。

7、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证明从郑州永发配件的王辉(王延辉)处购买过两次苹果、华为、小米和OPPO手机配件,有手机外屏和手机显示屏,都不是正品,价格远远低于正品价格。

有微信个人信息、转账记录及新郑市洧水路亚鑫通讯器材店营业执照。

8、证人李某证言,2018年5月18日经朋友介绍,来到郑州永发配件工作。

其在店里负责对货。

工资可能是2000元,店里经营的手机型号华为、小米、OPPO,店里营业执照没有见过,不知道手机配件是假的。

9、证人孙某证言,2018年12月经朋友介绍到郑州永发配件工作。

其在店里负责点货、打包。

工资是2000元,店里经营的手机型号华为、小米、OPPO,店里营业执照没有见过,不知道手机配件是假的。

10、证人刘某、仝某、董某证言。

证明被老板安排在店里到货、点货、配货等,店里经营小米、OPPO,不知道是侵权产品。

1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授权证明及商标注册证等书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假冒华为技术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结论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12、公安机关组织被告人貊卫强、王笑飞、朱亚文、罗鹏轩、高向阳进行照片混杂辨认,均辨认出王延辉就是负责人。

13、公安机关依法对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锦艺城小区17号楼2单元1201、1202进行现场勘验,搜查出涉案手机配件销售单及账本。

公安机关从扣押的电脑中提取貊卫强使用的管家婆软件数据进货、销售明细汇总表。

有《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在卷为证。

14、新郑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华为mate9手机显示屏96个;

华为V8手机显示屏273个;

华为V9paly手机显示屏190个;

华为Nova2手机显示屏563个;

华为Nova青春手机显示屏362个;

华为Nova手机显示屏241个;

华为麦芒6手机显示屏160个;

华为畅玩6手机显示屏85个;

华为畅享5手机显示屏100个;

华为畅玩5手机显示屏110个;

华为麦芒5手机显示屏219个;

华为G9手机显示屏71个;

华为7X手机显示屏236个;

华为畅玩7手机显示屏117个;

华为D199手机显示屏67个;

华为MT8手机显示屏91个;

华为MT7手机显示屏162个;

荣耀8青春手机显示屏80个;

华为6X手机显示屏773个;

华为5A手机显示屏103个;

荣耀9青春手机显示屏265个;

华为畅享7手机显示屏94个;

华为P8青春手机显示屏80个;

华为畅享5S手机显示屏87个;

荣耀8青春手机外屏1180个;

华为P10plus手机外屏941个;

荣耀7A手机外屏1130个;

华为4A手机电池30个;

华为MT7手机电池20个;

荣耀8手机后盖320个;

荣耀8青春手机后盖415个;

苹果6G手机显示屏705个;

苹果7plus手机显示屏100个;

苹果8G手机显示屏60个;

苹果6S手机显示屏432个;

苹果6SP手机显示屏335个;

苹果6P手机电池701个;

苹果7P手机电池305个;

苹果6SP手机电池1130个;

苹果6G手机电池590个;

苹果8G手机电池127个;

苹果7G手机电池426个;

苹果6S手机电池202个。

物证照片显示扣押的华为手机配件上带有HUAWEI、honor标识;

苹果电池带有苹果图案的标识,其他配件未带有苹果标识。

新郑市公安局现场扣押苹果手机2部;

OPPO手机4部;

VIVO手机6部;

XINPDA手机1部;

VKE手机1部;

电脑主机2台;

监控主机1台;

长安牌面包车1辆;

账本27册;

客户欠账本6册;

销售单32份。

有公安机关扣押清单在卷为证。

15、公安机关调取了河南宇鑫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顺丰速递有限公司、河南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郑州飞鹰航空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好运来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的物流信息。

有公安机关提取笔录及调取证据通知书在卷为证。

16、经河南普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延辉、貊卫强等人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销售假冒华为、苹果等品牌手机配件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28507.60元,成本为人民币1403246.20元,毛利为人民币125261.40元;

新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价格为人民币587791.00元。

17、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貊卫强、高向阳、朱亚文、罗鹏轩、王笑飞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判决被告人貊卫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金币450000元;

被告人高向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朱亚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罗鹏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王笑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非法所得125261.40元予以追缴;

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依法予以没收后销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延辉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延辉的辩护人称王延辉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未获利,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王延辉与已决犯貊卫强等系共同出资合伙销售假冒手机配件并参与实际经营、管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在其经营期间实际销售金额高达1528507.60元,非法经营数额巨大,辩护人辩护称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并未获得任何利益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王延辉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被告人王延辉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为1528507.60元,未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587791.00元,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本案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人王延辉与已决犯貊卫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2)被告人王延辉认罪态度较好;

(3)本案被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58万余元,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

(4)被告人王延辉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不愿缴纳罚金,故不再在检察院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幅度内对其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延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

(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

)二、非法所得125261.40元予以追缴(与已决犯貊卫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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