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53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35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北洋桥村特******经营者:潘凡。

被告: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西、107国道南M3立方城武汉医药研发创业城******(8)/div> 法定代表人:刘永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鑫源粮油经营部、被告武汉菲摩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