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2934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湖州市善琏镇蒙公祠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50378182014XB。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瞿家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880018839。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0元,减半收取计3355元,由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