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831号之二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婷,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村黄边南街**iv>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锦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
被告:张绍国,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绍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根据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9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绍国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现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张绍国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三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冻结和扣押。
经审查,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张绍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绍国名下价值10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