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89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9支弄**楼**。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小甜妮鲜泡奶茶铺。
住所地。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iv>经营者:孙渊。
被告:孙渊,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小甜妮鲜泡奶茶铺、孙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