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477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油标厨卫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苏虹机场路**汇丰市场****。
经营者:廖油标,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昆山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汇丰商贸广场**楼**用代码9132058306948113X7。
法定代表人:叶贵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油标厨卫批发部、昆山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石浦油标厨卫批发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6元,减半收取计458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