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2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城南连锁店,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都路**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35337540。
负责人:李林。
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用代码91500224622132286B。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城南连锁店、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城南连锁店、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金泉平价超市城南连锁店、重庆金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