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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淀山湖镇茗品管材管件批发部、昆山添乐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民初3929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淀山湖镇茗品管材管件批发部、昆山添乐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淀山湖镇茗品管材管件批发部;昆山添乐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392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茗品管材管件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黄浦江南路**。

经营者:郑自成,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昆山添乐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XR88B95。

法定代表人:金玉信。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茗品管材管件批发部、昆山添乐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昆山市淀山湖镇茗品管材管件批发部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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