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14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夷山市江灿茶叶商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黎前村洋墩**iv> 经营者:江火兰,女,196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景区。
被告:新昌县国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浙江江南名茶市场****v> 法定代表人:丁国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武夷山市江灿茶叶商行、新昌县国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2020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夷山市江灿茶叶商行、新昌县国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