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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乾嘉烟酒店、被告常州步步高保健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2778号
案件名称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乾嘉烟酒店、被告常州步步高保健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乾嘉烟酒店;常州步步高保健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27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乾嘉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刘慧兰。

被告:常州步步高保健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邹图宏。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乾嘉烟酒店、常州步步高保健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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