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1709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顾汝嫣,分别系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唯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岐山路**30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KD2A3U。
法定代表人:谢振亮。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唯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