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226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崎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下涌东路****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46W4X。
法定代表人:黄宗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崎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