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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陈久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执5942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陈久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陈久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5942号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被执行人: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住所地陆家镇友谊路友谊市场2楼。

法定代表人:陈久豹。

被执行人:陈久豹,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陈久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4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陈久豹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陆家镇新尚购物广场、陈久豹银行存款人民币679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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