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濮阳市长庆路东万嘉360广场**。
经营者:高宇,女,199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濮阳市华龙区橙小橙美妆店(以下简称濮阳橙小橙美妆店)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濮阳橙小橙美妆店上诉称,濮阳橙小橙美妆店的经营者高宇的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另外,濮阳橙小橙美妆店只是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一个代理销售点,涉及产品侵权类纠纷均由总公司协调解决。
本案所涉纠纷的适格被告为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故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濮阳橙小橙美妆店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濮阳橙小橙美妆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地域管辖权。
濮阳橙小橙美妆店认为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主张,涉及侵权主体的认定,不属于管辖权上诉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二)本案被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为外国企业,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豫高法[2005]86号)要求,属于濮阳市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故本案应移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9知民初1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