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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某某、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5刑初3901号之一
案件名称幸某某、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幸某某;陈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刑初3901号之一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幸某某(曾用名:幸月明),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辩护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

辩护人宋娇,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幸某某、陈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中,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做出刑事裁定,对案件中止审理。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中止审理的原因现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叶菊芬审 判 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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