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90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铭书烟酒店,,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门面房第一间经营者:郭铭书。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铭书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