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某。
经营者:吴雅玲,女,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大同市开发区馨泰花园****商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