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381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利豪昌盛百货商行,经营产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村98号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2U。
经营者:张立磊。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利豪昌盛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余款人民币2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