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知民初337号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柯晓明,均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范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谦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妥适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德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小军、柯晓明,百妥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百妥适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德谦公司ZL**********“紧固夹具组件和使用该紧固夹具组件的连接结构”发明专利的行为,销毁制造被诉产品的模具。
百妥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组件系统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并获授权,专利权至今有效。
组件系统公司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德谦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实施涉案专利。
百妥适公司制造被诉产品并在阿里巴巴网站和淘宝网站开设店铺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德谦公司通过公证在百妥适公司的网络店铺购买被诉产品。
经对比,被诉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产品广泛应用于家具企业,德谦公司在全国各地展会宣传推广涉案专利产品并获得市场认可,百妥适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德谦公司的经济利益。
百妥适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德谦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百妥适公司未实施制造被诉产品的行为,仅在网络店铺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百妥适公司的经营资质为批发业,没有工厂,百妥适公司在网络店铺展示的工厂照片为通过百度搜索得来的其他工厂的照片。
百妥适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时已将被诉产品链接断开,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
百妥适公司不知被诉产品侵犯了德谦公司的涉案专利权。
被诉产品与涉案专利技术不相同,被诉产品所实施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柔性倾斜区域,狭缝并未沿着接合段向外延伸伸展,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明确“狭缝的第一部分”,无法进行技术对比。
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来源于案外人佛山市顿维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顿维公司),申请顿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作证,百妥适公司向顿维公司采购被诉产品时有相应的送货单等凭证,符合交易习惯,故顿维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需承担合理维权费用。
且德谦公司公证时,百妥适公司的网络店铺中被诉产品的销量为0。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一、案件所涉专利及基本事实涉案专利为ZL**********“紧固夹具组件和使用该紧固夹具组件的连接结构”,专利权人为组件系统公司,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5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31日。
最近一次缴费日期为2020年5月12日。
2018年1月10日,组件系统公司向德谦公司出具《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德谦公司在大陆范围内实施涉案专利,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专利有效期终止。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夹具组件,用来形成连接结构以将第一连接部件固定在第二连接部件上,所述夹具组件包括:第一夹具,它具有用于安装在第一连接部件上的一对间隔开的第一安装部分、与所述第一安装部分连接并与之偏置的第一接合段以及沿着所述接合段延伸的狭缝,所述狭缝其第一部分具有预定宽度;
第二夹具,用来安装在所述第二连接部件并且用来与所述第一夹具装配在一起,所述第二夹具具有一对间隔开的第二安装部分以及与所述第二安装部分连接并与之偏置的第二接合段,至少一部分所述第二接合段其宽度大于所述狭缝的所述第一部分;
所述第一和第二接合段中的至少一个为具有弹性的柔性倾斜区域;
从而,当将所述第一夹具装配在所述第一连接部件上,将所述第二夹具装配到所述第二连接部件上,并且通过所述第一接合段的所述狭缝将所述第二夹具装配到所述第一夹具上时,所述第一和第二接合段相互接合,并且所述第二接合段的所述第一部分重叠在所述第一接合段的所述狭缝上同属所述至少一个有弹性的柔性倾斜区域迫使第一和第二连接部件相向运动以形成一种紧密牢固的连接。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夹具组件,其中所述狭缝包括比所述第一部分更宽并且与之相通的第二部分;
通过穿过所述第二狭缝部分将所述第二接合段套入与所述第一接合段接合来将所述第二夹具装配在所述第一夹具上。
说明书9-14段:另外接合段包括有狭缝,该狭缝大体上平行于接合段的纵向长度,它具有相互大致平行地延伸的相对狭缝边并且在接合段的侧边之间大体上中间的位置处从接合段的一个端部延伸到另一个端部。
在狭缝的任一个端部处为与该狭缝相通的空间,每个空间大体上位于竖立的支撑腿之间。
在夹具的前端或入口端处为其宽度大约是狭缝的两倍的空间。
说明书24-27段:优选的是,如将在下面更全面地所述一样,凹夹具由单块柔性弹性弹簧钢通过冲压和弯曲整体形成。
SAE№1050为一种合适的弹簧钢。
或者,可以将其它材料例如柔性弹性塑料如聚碳酸酯、Delrin或ABS模制成夹具的形状。
据德谦公司提交的照片、参展合同、宣传手册和发票等证据表明,德谦公司的专利产品曾在北京、上海、广州和青岛等地参加展览会,并销售给各地企业。
(2019)粤广广州第013423号公证书,公证如下事实:2018年12月19日,德谦公司的代理人通过信息网络登录阿里巴巴网站进入百妥适公司经营的店铺。
店铺页面展示了百妥适公司的工厂、公司展厅和仓库等照片,并载明“专业生产隐形床、折叠桌、折叠凳、拉篮、橱柜、衣柜、鞋柜等功能性家具五金、其它全屋定制家具小五金配套”。
店铺的工商注册信息载明公司名称为百妥适公司。
随后,德谦木业公司的代理人登录淘宝网站,进入百妥适公司经营的的店铺,店铺名为百妥适公司,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载明公司名称为百妥适公司。
店铺内展示被诉产品,载明“100套包邮隐形子母扣件隐藏挂扣式二合一组合家具连接件”,价格0.7,交易成功0。
产品参数载明,型号R4915/R4913。
订单信息载明,卖家百妥适公司,订单编号2573********250810,商品“100套包邮隐形子母扣件隐藏挂扣式二合一组合扣件家具连接件”,数量10,金额7元,包含运费总金额13元。
(2019)粤广广州第013424号公证书,公证如下事实:2018年12月19日,德谦公司的代理人在广州市越秀区**************收取“申通快递”包裹一件,运单号为3391271603468,包裹内为子母扣。
被诉产品是子母扣夹具组件,其技术方案为:有第一和第二两个夹具,两个夹具可形成连接结构将第一连接部件固定在第二连接部件上。
第一夹具具有一对间隔的第一安装部分、与第一安装部分连接并偏置的第一接合段以及狭缝,其中第一安装部分用于将夹具安装在第一连接部件上,狭缝沿着第一接合段延伸。
狭缝有两部分预定宽度,第一部分预定宽度较窄,第二部分预定宽度较宽。
第二夹具安装在第二连接部件上,并且与第一夹具装配在一起。
第二夹具具有一对间隔的第二安装部分以及与第二安装部分连接并偏置的第二接合段。
第二接合段一部分宽度大于第一夹具狭缝的第一部分预定宽度。
第一接合段和第二接合段为具有弹性的柔性倾斜区域。
所以当第一夹具装配在第一连接部件上、第二夹具装配到第二连接部件上、并且通过第一夹具的狭缝将第二夹具装配到第一夹具上时,第一接合段和第二接合段相互接合,并且第二接合段的一部分与第一接合段的狭缝重叠,同时第一接合段和第二接合段的弹性的柔性倾斜区域迫使第一连接部件和第二连接部件相向运动以紧密牢靠的连接。
经对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实施的技术特征与授权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2019年2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向德谦公司开具№15928286号公证费发票7200元。
本案与(2019)粤73知民初334-336号案合并审理,该四案均为德谦公司就相同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上述公证费共用于本四案。
另外,百妥适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4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为贸易代理;
商品批发贸易;
五金产品批发;
建材、装饰材料批发;
金属制品批发;
五金零售;
五金装饰材料零售;
人造纤维编织工艺品制造。
以上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缴费页面截图、组件系统公司认证信息翻译件、《专利实施许可授权书》、(2019)粤广广州第013423、013424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二、百妥适公司为其合法来源提供的证据1.№8648744送货单,载明收货单位百妥适公司,日期2018年10月19日,名称子母扣,数量50,单价0.25,金额12.5,包括全通和半通产品在内合计50元,并加盖顿维公司公章。
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载明微信号为“tim114036981”、昵称为“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范某1”与微信号为“wxid_fdp4xc9lzn4u21”、昵称为“AA方正五金”的聊天记录。
其中2019年10月19日,“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范某1”发送信息“没问题的,多少钱微信付你就行”“这三套分别的价格是多少”“各发50套”。
“AA方正五金”回复“全通、半通各20套(40*0.35=14元),子母扣20套(0.25*20=5元),合计19元”“和你朋友一样的价钱的,他拿开,知道质量如何”“要不各拿一包吧,500套一包”,并收取款项50元。
2019年10月20日,“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范某1”发送信息“你好,样品记得发出”“其他颜色有也可以各寄几个,样品值不了几个钱,以后要合作才是目的”。
“AA方正五金”回复“好的”“快递应该收走了”。
2018年10月21日,“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范某1”发送信息“你好”“样品收到了,谢谢”“你这边有安装资料提供给我吗?
”“开孔数据什么的”。
“AA方正五金”回复发送子母扣图片三张,其中一张载明子扣,型号R4915,母扣,型号R4913。
3.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一张,载明2018年10月19日,转账转给“佛山顿维五金…”50元。
4.网络图片截图,载明昵图网、汇图网和百度等网页上展示了工厂环境、工厂厂房等图片。
5.百妥适公司申请顿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张俊确认百妥适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8648744送货单系顿维公司出具,顿维公司根据送货单上载明的内容于2018年10月19日向百妥适公司提供50套子母扣产品,但否认该子母扣产品为其自行生产。
张俊还确认百妥适公司作为证据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AA方正五金”系其微信号。
庭审中,经法庭核实,张俊登录微信号“wxid_fdp4xc9lzn4u21”。
本院认为,组件系统公司是ZL**********“紧固夹具组件和使用该紧固夹具组件的连接结构”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德谦公司通过合同关系被许可独占实施该专利。
在涉案专利的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一、关于技术对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上文认定的技术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德谦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百妥适公司辩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不具有弹性的柔性倾斜区域、狭缝并未沿着接合段向外延伸伸展、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未明确“狭缝的第一部分”,无法进行技术对比。
经审查,首先,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内容,第一接合段和第二接合段设置至少一个弹性的柔性倾斜区域的目的在于迫使第一连接部件和第二连接部件相向运动以形成一种紧密牢固的连接。
根据说明书第24至27段,并未对材质及硬度作出额外的限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第一接合段和第二接合段为弯曲整体成型的钢材,弯曲部分设置具备一定的弹性或柔性,以使第一连接部件和第二连接部件相向运动而紧密牢固连接。
其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狭缝平行于接合段,并且从接合段的一段延伸到另一端,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狭缝沿着接合段延伸的技术方案相同。
最后,虽然德谦公司未主张保护权利要求6,但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针对的为同一技术方案,可结合前后文对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特征进行理解。
根据权利要求6,狭缝的第二部分宽度大于第一部分宽度,以便将第二接合段穿过狭缝第二部分套入第一接合段使得第二夹具装配在第一夹具上;
再根据说明书第9-14段,在夹具的前端或入口端处为其宽度大约是狭缝的两倍空间,可确定授权专利技术方案的狭缝第一部分较窄即为狭缝本身,狭缝第二部分较宽为与狭缝相通的狭缝或通孔。
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狭缝有两部分预定宽度,其中第一部分预定宽度较窄,第二部分预定宽度较宽,大约是第一部分预定宽度的2倍,第二接合段的一部分宽度大于狭缝的第一部分宽度,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特征相同。
故百妥适公司的抗辩均不成立,不影响上述对比结论。
二、关于行为指控德谦公司指称百妥适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
经审查,关于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德谦公司提交的(2019)粤广广州第013423、013424号公证书和百妥适公司的陈述,足以认定百妥适公司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的行为。
关于制造行为,虽然百妥适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中展示生产车间等照片,但百妥适公司的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五金产品批发等,不具有制造资质,德谦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产品为百妥适公司所制造,故对德谦公司的该项指控不予支持。
百妥适公司辩称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来源于顿维公司,提交了送货单、自行制作的微信聊天截图等为据,并申请顿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出庭作证。
经审查,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和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尤其是百妥适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型号、结构与顿维公司供货的子母扣产品型号、结构一一对应,可认定本案中百妥适公司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产品来源于顿维公司。
且根据百妥适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及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百妥适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被诉产品是其以正常市场价格和方式购自顿维公司,故百妥适公司已证明其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具有客观来路,并且可推定百妥适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符合交易习惯,无主观过错。
在此情况下,德谦公司无证据证明百妥适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认定百妥适公司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关于侵权责任为生产经营目的,未经德谦公司许可,百妥适公司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德谦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但百妥适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其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虽然百妥适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但并不改变其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这一行为的侵权性质,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故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权利人为获得停止侵权救济的合理开支仍应得到支持。
本案中,德谦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和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其中购买侵权产品费用13元,公证费7200元,公证费共用于本案与(2019)粤73知民初334-336号三案,每案1800元。
上述费用为本案维权必要支出且有相应单据予以证明,应予支持,总共1813元。
德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均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ZL**********“紧固夹具组件和使用该紧固夹具组件的连接结构”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813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负担6887元,被告广州市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负担6913元(该费用已由原告青岛德谦木业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其同意被告广州市百妥适五金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