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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民终2418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民终2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爱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海,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纯,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郑弋华。

上诉人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思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改判驳回欧派公司对思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思念公司仅为加工方,加工的产品上并未包含侵犯欧派公司权益的任何“欧派”字样,一审法院所言包装等均为盛世公司自行制作使用,与思念公司无关,思念公司作为受委托加工方,并无侵犯欧派公司权益的任何行为,依法不应对欧派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二、思念公司并非涉案产品的共同生产、销售方。

思念公司从未向任何第三方销售涉案产品,其并非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涉案产品的共同生产、销售方。

三、欧派公司就燃气灶对思念公司所提诉讼构成重复起诉。

2017年7月3日,欧派公司作为原告,以思念公司、盛世公司等为被告,就燃气灶向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丽水中院)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该案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思念公司向欧派公司赔偿了35000元。

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欧派公司就燃气灶对思念公司所提起的诉讼构成重复诉讼。

四、一审法院判决盛世公司向欧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思念公司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认定其构成侵权,判决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欧派公司遭受了实际损失,然而,欧派公司公布的财务数据,其营业收入稳步增长,欧派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损失,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判决思念公司对盛世公司赔偿数额50万元中的4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明显过高不能成立。

欧派公司未出庭接受调查,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一、一审认定涉案产品是思念公司、盛世公司共同生产销售正确。

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的信息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思念公司辩称其仅是加工方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而且思念公司与盛世公司具体是何种关系无法对抗第三方,涉案产品上标注的“Goodpair”商标“OPPDQCN”商标后来均转让给了思念公司,也可见两公司的关系密切,在思念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由思念公司生产、销售并无不当。

二、欧派公司就本案中的燃气灶产品起诉思念公司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与丽水中院的案件的主体不同,所涉侵权产品销售地区不同,涉案产品的型号和生产日期、批次不同,本案不仅涉及燃气灶,还有吸油烟机和消毒柜。

三、一审判决数额合理。

1.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欧派公司品牌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经营规模,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

2.本案在2016年取证并于2017年在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思念公司提起管辖异议并上诉,后于2018年该案移送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至2020年已长达四年的时间,盛世公司的网店一直在用“oppdqcn欧派盛世专卖”的网店名称经营涉案产品,持续获利,思念公司与盛世公司从收到起诉状至今未停止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无悔改表现,一审判决数额合理。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思念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网店名称及网页宣传中的“欧派”字样;

2.盛世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欧派”文字;

3.盛世公司、思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深圳欧派盛世出品”等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

4.盛世公司、思念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注册资本为420283454元,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于2017年3月28日上市。

欧派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11类上的第4378572号、第1137521号,第20类上的第112821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1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消毒碗柜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0类餐具柜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7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欧派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8年2月,“欧派”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2年12月,欧派公司被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厨卫工程委员会认定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有效期限一年。

2013年9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授予欧派公司“2012年度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称号。

2014年12月28日,品牌观察杂志社评定欧派公司的案例入选2014中国年度品牌营销案例银奖。

2015年1月,广东省家居业联合会与广东省家具商会联合授予欧派公司2014年广东泛家居领域“最具价值十强品牌”“创新能力十强企业”称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欧派公司的“OPPEIN”商标在餐具柜、家具、厨房用抽油烟机、淋浴用设备上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2016.1-2018.12。

2016年5月,中国行业标志性品牌评审委员会评选欧派为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

2016年5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评审委员会评估欧派品牌价值为166.03亿元,并授予中国品牌价值500强证书,有效期为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1日。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欧派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缴交税款513012121.5元。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欧派公司向广州市地税局缴交税款152224284.24元。

2012年10月30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3年1月5日至同年12月28日,赞助广告费为5700000元。

2013年7月20日,欧派公司聘请蒋雯丽作为欧派品牌的代言人。

2013年11月11日,欧派公司与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浙江智美车文广告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广告,发布媒介是CCTV-新闻频道,费用40463970元。

2014年7月,欧派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电视项目广告发布合同,约定:欧派公司委托湖南广播电视广告总公司、湖南顺风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第10届金鹰节闭幕式暨颁奖晚会”项目相关广告,发布媒介为湖南广播电视台湖南卫视频道,发布时间是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2日,费用18000000元,使用的广告语为“有爱·有家·有欧派”。

2014年10月22日,欧派公司与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代理合同,约定:喀什银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欧派公司在CCTV-新闻《环球视线》投放广告,时间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约定费用23970000元。

2014年11月27日,欧派公司与北京准点沸腾国际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家装基金赞助合作协议书,约定由欧派公司赞助中央电视台二套《交换空间》家装基金,合同履行期自2015年4月4日至2016年3月26日,赞助广告费6000000元。

欧派公司于2011年分别在临川晚报、珠海特区报、安庆日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投放广告,以上广告宣传中聘请的品牌代言人为蒋雯丽。

盛世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27日,注册资本500000元,经营范围为炊具、烟机、热水器、电磁炉、水壶等生活电器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

思念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500000元,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炉具、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消毒柜、家用电器及其配件、五金制品。

盛世公司曾于2011年注册第8065538号“Goodpair”商标,于2014年注册第12472594号“OPPDQCN”商标,但之后均转让给思念公司。

2016年8月19日,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王守贞在公证员张秀萍与公证人员高科的监督下,用公证处的电脑浏览了店名及掌柜名均为“oppdqcn欧派盛世专卖”的天猫网店,并购买了商品名称为“OPPDQCN欧派盛世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吸烟机灶具自动内外清洗套装”与“OPPDQCN欧派盛世消毒柜家用嵌入式消毒碗柜紫外线高温120L大容量”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

网页显示“oppdqcn欧派盛世专卖”天猫店销售各种不同型号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商品链接名称均以“OPPDQCN欧派盛世”开头,其中标价为1290元的“OPPDQCN欧派盛世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吸烟机灶具自动内外清洗套装”的总销量显示为3068件,标价688元的“OPPDQCN欧派盛世消毒柜家用嵌入式消毒碗柜紫外线高温120L大容量”总销量显示为436件,其他商品销量从几件至几百件不等。

工商资质页面显示“oppdqcn欧派盛世专卖”由盛世公司经营。

王守贞在上述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了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

之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上述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人员密封并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6年8月22日,在公证员张秀萍与公证人员高科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签收了“韵达”快递员送来的外包装完好,标有“嵌入式燃气灶具”“豪华消毒柜”“大吸力油烟机”字样的货物三件,并打开了三件货物的包装箱。

三件货物分别是燃气灶、消毒柜、吸油烟机各一台及相应的说明书及保修卡。

之后,公证员张秀萍、公证人员高科用封条对上述货物进行密封,并交由王守贞保管。

2016年8月28日,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用公证处的电脑对在“oppdqcn欧派盛世专卖”网店购买的吸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订单进行了确认收货。

王守贞在上述过程中对相关页面进行截图,并对整个操作过程录像。

之后,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王守贞将截图打印一式三份,将录像文件、截图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由公证人员密封后加盖公证处印章。

2016年9月9日,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出具(2016)莱凤城证民字第947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2016年10月10日,欧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之后,在公证员陈兆荣及公证员助理吴倩怡的监督下,王守贞通过公证处的电脑浏览了名为“goodpair旗舰店”的淘宝网店,并购买了名为“Goodpair欧派盛世双电机抽油烟机自动内外清洗吸烟机侧吸式抽烟”的吸油烟机产品。

网页显示“goodpair旗舰店”销售各种不同型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商品链接名称均以“Goodpair欧派盛世”开头,其中标价为680元的“Goodpair欧派盛世双电机抽油烟机自动内外清洗吸烟机侧吸式抽烟”的总销量显示为3293件,其他商品销量从几件至几百件不等。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及有关情况进行了录像,并将录像文件复制至光盘进行封存。

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白云第16950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2016年10月14日,在公证员陈兆荣与公证员助理吴倩怡的监督下,王守贞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签收了物流公司送来的包裹,并对包裹进行了拆包和查看,公证处人员对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商品进行了拍照及封存。

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白云第16951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2016年10月14日,王守贞通过公证处的电脑登录淘宝网浏览了相关订单详情及物流情况并截屏有关页面保存至Word文档中,公证人员对上述操作过程及有关情况进行了录像。

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录像及屏幕录像文件复制至光盘进行封存。

2016年12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出具(2016)粤广白云第16952号公证书对上述事实进行公证。

另,淘宝网店“goodpair旗舰店”的工商资质信息显示经营者为盛世公司。

经庭审查验欧派公司购买的燃气灶、消毒柜及两台吸油烟机。

燃气灶包装箱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出品”、“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网址:http://www.szoupaidq.com,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外包装的标贴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JZT-Z1314黑,生产许可证号XK-21-007-01634,生产日期:2016年8月9日”。

包装箱内有燃气灶一台及配件、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防伪标签,使用说明书正面上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出品”“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背面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产品保修卡正面及背面均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出品”。

燃气灶的面板上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出品”,燃气灶的炉口配件标有“深圳欧派盛世出品”,燃气灶侧面标贴上标注“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

防伪标签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出品”。

消毒柜的包装箱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出品”“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网址:http://www.oppdq.cn”。

外包装的标贴上标有“深圳欧派嵌入式消毒碗柜”。

包装箱内有消毒柜、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防伪标签。

使用说明书上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网址:http://www.oppdq.cn”。

产品保修卡正面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

消毒柜的面板上标有“OPPDQCN”,侧面标贴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

防伪标签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出品”。

吸油烟机共两台,其中一台的包装箱上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出品”“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网址:http://www.szoupaidq.com,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

外包装的标贴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CXW-238黑(名称Y-520),生产日期:2016年8月8日A”。

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使用说明书上标有“OPPDQCN”“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网址:http://www.oppdq.cn,热线电话:4****”。

产品保修卡正面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

吸油烟机的面板上标有“OPPDQCN”,吸油烟机的侧面标贴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

另一台吸油烟机的包装箱上标有“GOODPAIR”“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基地:广东省中山市××,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811-9788”。

外包装的标贴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产品型号CXW-328-F093”。

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赠品,使用说明书上标有“Goodpair”“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网址:http://www.oppdq.cn,热线电话:4****”。

产品保修卡正面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

吸油烟机的顶部标签上标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赠品内标有“深圳欧派盛世出品”。

诉讼中,思念公司为证明其是接受盛世公司的委托而进行的产品加工并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以及产品的外包装是由盛世公司提供,提交了委托加工合同、“OPPDQCN”商标注册证、“Goodpair”商标注册证、出仓单、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来账详细信息凭证。

欧派公司质证称对两个商标注册证和来账详细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均不予确认;

出仓单与来账详细信息凭证显示的汇款金额不符,故不能证实相应的款项为委托加工款;

两个商标都在2018年转让给了思念公司。

欧派公司还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3700元、差旅费5000元、购买涉案产品费用2863元。

思念公司则称盛世公司尚欠其货款170多万元,并已申请强制执行,但该笔货款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对欧派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盛世公司、思念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盛世公司、思念公司生产、销售;

2.盛世公司、思念公司是否侵犯了欧派公司“”商标的专用权;

3.盛世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4.赔偿数额。

焦点1,欧派公司提供的涉案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封存状态完好,且与欧派公司在淘宝网、天猫网购买商品的情况一致。

被控侵权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均标识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监制,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

外包装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具有让消费者识别产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功能,即具有明确的指向产品提供者的性质,故认定盛世公司、思念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的产品。

焦点2,欧派公司是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欧派公司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现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其从注册之日起即取得“欧派”在第11类商品上的商标专用权。

盛世公司、思念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上标注“深圳欧派盛世出品”字样,其中“欧派”二字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同时,盛世公司、思念公司销售的燃气灶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燃气炉”为同类商品,盛世公司、思念公司销售的消毒柜、抽油烟机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为相同商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的上述产品来源于欧派公司或者与之存在特定的联系,其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故意,构成对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盛世公司、思念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思念公司虽主张其是受盛世公司委托生产的相关产品,并且产品的外包装是由盛世公司提供。

但除了涉案产品的外包装外,涉案产品及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卡上均以各种形式标有“深圳欧派盛世出品”“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制造商: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的字样,故对思念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焦点3,欧派公司主张盛世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欧派”以及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和网页宣传中使用“欧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本案中,欧派公司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橱柜等产品上持续使用“欧派”字号,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欧派公司的“欧派”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欧派公司的在先权利受法律保护。

盛世公司成立于2013年,其经营范围与欧派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盛世公司在其企业名称、网店名称、网店宣传中使用“欧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欧派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损害欧派公司的合法权益。

盛世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欧派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盛世公司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欧派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焦点4,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导致欧派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盛世公司所经营网店的销量情况、思念公司与盛世公司的交易情况,以及盛世公司、思念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事实,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等因素,对欧派公司诉请盛世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诉请予以支持,思念公司对上述赔偿在400000元范围内与盛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欧派公司超出上述金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盛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天猫网、淘宝网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及网店宣传中使用“欧派”文字;

二、盛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欧派”字样;

三、盛世公司、思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

四、盛世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五、思念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判项在400000元范围内与盛世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总计10320(该款已由欧派公司预交),由盛世公司负担7623元,思念公司负担2697元。

本院二审期间,思念公司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2018)浙11民初3号民事调解书,拟证明欧派公司已就燃气灶产品在2017年7月提起诉讼,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欧派公司就燃气灶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欧派公司、盛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接受询问,也没有对思念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发表意见。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再查明,欧派公司在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思念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永有装潢材料经营部,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2018年3月6日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为:一、思念公司、丽水市莲都区永有装潢材料经营部承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含有欧派字样的案涉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销毁所有侵权包装或产品。

二、思念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费用共计35000元;

……。

本院认为,思念公司对涉案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包装上等使用“欧派”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并无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思念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共同生产销售者;

欧派公司就燃气灶产品对思念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明显过高。

本院分述如下:第一,关于思念公司是否是涉案产品的共同生产销售者的问题。

欧派公司通过公证购买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的包装、产品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以及产品的面板上等或标注“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或标注含有“欧派”字样的标识,且标明监制是盛世公司,制造商是思念公司,其中“OPPDQCN”“Goodpair”两个商标后也由盛世公司转让给思念公司,且欧派公司在淘宝店、天猫店上购买了上述产品。

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思念公司是上述被诉侵权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的生产销售者的理据充分,思念公司上诉认为其不是生产销售者的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

第二,关于欧派公司就燃气灶产品对思念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以及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明显过高的问题。

思念公司与欧派公司均认可欧派公司在丽水中院起诉的侵权事实是在燃气灶产品上使用“欧派”字样的行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否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但是,本案早于丽水中院案件受理,欧派公司与思念公司在丽水中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已经确认思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含有“欧派”字样的案涉产品,以及赔偿损失35000元。

该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调解书实质上已经明确了思念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该在先调解协议内容与本案一审判决思念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实质是同一内容,故本案已无必要再作出该判决内容,对一审相应的判决内容予以撤销。

同时,本案一审判决确定思念公司在40万元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基于三款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而思念公司在生产销售的燃气灶产品上使用“欧派”字样的侵权行为已经通过调解向欧派公司承担了一定的赔偿责任,基于此,本案对思念公司的赔偿数额予以酌情降低,即确定思念公司在盛世公司支付赔偿款50万元中的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思念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9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0974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

三、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消毒柜;

四、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吸油烟机、消毒柜;

五、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对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50万元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10320元,由深圳欧派盛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256元,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206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由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380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20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中山市思念电器有限公司在支付前述赔偿款时迳行扣减,本院不另作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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