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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知民初17号之二
案件名称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17号之二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朝玉,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厦门固克涂料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8月2日变更登记),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坤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耿贤,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福建开元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舒,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士公司)与被告固克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克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固克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亚士公司ZL201230656232.4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并向本院请求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克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能影响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效力,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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