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122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焕亚,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焕亚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焕亚的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