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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4民初984号
案件名称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 VISUAL Co.;Ltd);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4民初984号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5,**。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经营者:谭均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焯贺,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办事处五四逢兴里1巷41号,公民身份号码:120************037,系谭均太儿子。

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以下简称罗伊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以下简称兴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安迪、被告兴明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焯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1269861号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二项、第三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第11269861号“ROBOCAR”+“POLI”+图案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电动游艺车;

玩具;

玩具汽车;

棋;

运动用球;

射箭用器具;

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有效期限: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二、被告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答辩意见:原告公证购买实物的地址是被告以前的经营地址,该店铺已于2019年9月30日转让,原告公证购买的实物并非被告所销售,店铺之所以会悬挂被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因为被告一时粗心大意忘记带走。

本院认定及理由:本案中,不存在影响涉案公证书证明效力的因素,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事实,本院对涉案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

公证文书显示公证的地址为被告的经营地址,店铺悬挂了被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足以认定被告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被告抗辩认为店铺已转让,被控侵权商品非被告所销售,但被告至今未注销,无法举证证明店铺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对店铺悬挂被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也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实物比对情况原告主张:被控侵权的玩具包装正面使用的标识原告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被告答辩意见:不是被告销售。

本院认定及理由:被控侵权的玩具包装正面印有“ROBOCAR”+“POLI”+图案组合标识,与“ROBOCAR”+“POLI”+图案组合商标构成近似。

四、被告有无授权许可或合法来源:无。

五、认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数额的依据:因原告的举证情况不足以认定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情况或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维权的合理开支,原告未能提供发票等证据证实支出,但原告确实申请公证、购买实物并委托律师参与诉讼,本院在酌定经济赔偿时予以综合考虑。

本院查明事实本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包装突出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足以令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造成误认,侵犯了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共4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享有的第112698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共4500元;

三、驳回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负担425元,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负担100元。

原告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100元,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兴明商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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