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47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从顺家电门市部,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曹甸镇晨化路26号。
经营者:胡从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从顺家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