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5知民初3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平县百灵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div> 法定代表人:王盈,女,汉族,1986年0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男,汉族,1982年11月05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投资公司)与被告富平县百灵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鸟娱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20年10月2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横琴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被告百灵鸟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横琴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和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品牌从设备、到装修、饮食、酒水品质、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KTV位于渭南,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发热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宣传内同中使用“纯A”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百灵鸟娱乐公司答辩称,11、原告依据的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目前处于无效程序中,第1172719711727497号注册商标目前属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2、“纯K”不具有显著性,是因量贩KTV演变而来,其含义在于单纯的K歌,属于KTV行业的约定俗称,需要通过添加其他的文字组合作为商标,答辩人使用的KTV标识为“百灵鸟纯K”,其商标的显著性主要通过“百灵鸟”体现,而并非通过纯KT体现;
3、“百灵鸟纯K”和“纯K”并不构成近似,“百灵鸟纯K”商标以百灵鸟为主,并非以”纯K“为主;
4、“百灵鸟纯K”和“纯K”并不构成混淆,富平县不存在“纯K”的KTV加盟店,只有“百灵鸟纯K”一家店,因此当地普通民众并不会产生混淆行为;
5、“纯K”这个词由来已久,并非原告连续投入多年大量资金精心打造的全新概念KTB品牌,原告也没有以“纯K”单独作为KTV标识对外开设任何门店,若存在,请原告提供单独使用的图片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提供卡拉OK服务等。
2015年12月13日,经核准该注册商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该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原告横琴投资公司。
2019年8月21日,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公证员刘思雅会同陈博来到位于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3城关街道办事处南韩村莲湖大街东段**百灵鸟纯K歌厅,对该歌厅的招牌、进入包厢的设施、店内设施等进行了拍照,后对本次消费所取得的凭证进行拍照。
所拍照片显示,该歌厅门头招牌为“百灵鸟纯K”字样,企业介绍、逃生路线图、收款收据等物品上有“百灵鸟纯K”标识。
对于上述公证内容及过程,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出具了(2019)陕证民字第009471号公证书。
原告为此支付歌厅消费58元,公证费1000元。
原告主张支付了调查费2500元、律师费5000元,但未提供相关票据佐证。
另查明,被告富平县百灵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KTV休闲娱乐等。
本院认为,原告横琴投资公司是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的第11727503号商标、第11727497号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都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经营卡拉OK服务,其在歌厅门头、电梯门面、民警提示牌、逃生路线图等物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中相同的“纯K”文字作为标识。
作为卡拉OK服务的标识,经过原告横琴投资公司的实际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已有40多家直营店和加盟店,取得了能够区分卡拉OK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百灵鸟纯K歌厅与原告横琴投资公司经营相同的卡拉OK服务项目,虽然被告在“纯K”标识前加有“百灵鸟”字样,但被告的该种使用,就普通消费者而言,易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关联,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
被告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故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由于属于联合商标,故被告同样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在渭南市辖区内并无直营店或加盟店,原告亦无充足证据证明被告的经营活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能提供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证据,综合考虑被告住所地、经营规模、侵权时间较短等因素,以及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院确定被告赔偿的数额(含合理支出费用)为13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平县百灵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富平县百灵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损失13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富平县百灵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