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63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张家屯村(文明街**)。
经营者:张静,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