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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7民初163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163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新安街道张家屯村(文明街**)。

经营者:张静,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爱民,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新安街道桂萍.综合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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