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87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
代表人郑芸虎。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丽缘美妆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
经营者华绍雄。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丽缘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