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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顺杰、丁希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9民初1397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顺杰、丁希进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9民初1397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顺杰手机配件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B。

经营者:苏传江。

被告:丁希进,男,汉族,1975年3月8日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05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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