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字771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置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一路固戍华庭**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J。
法定代表人:马少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置富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