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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友坤、方荣昌、余丽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刑初1580号
案件名称伦友坤、方荣昌、余丽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伦友坤;方荣昌;余丽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刑初15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荣昌,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72。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浪波,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蓝美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余丽婷,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高中文化,无业。

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27。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矜言,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伦友坤,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东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

公民身份号码为441************571。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涛,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20〕1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荣昌、余丽婷、伦友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荣昌及其辩护人刘浪波、被告人余丽婷及其辩护人谭矜言、被告人伦友坤及其辩护人刘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始,被告人方荣昌在东莞市************销售假冒DIOR、GUCCI、CHANEL、JOMALONE注册商标的香水。

被告人余丽婷为方荣昌妻子,负责帮方荣昌核对账单及发工资。

方荣昌自2018年10月聘请被告人伦友坤为其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

2019年10月17日10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抓获方荣昌、余丽婷,在厚街镇寮厦竹园前路5号抓获伦友坤,并在厚街镇宝屯板樟六巷12号三楼和五楼缴获假冒DIOR、GUCCI、CHANEL、JOMALONE注册商标的香水一批(价值约1460550元)。

至案发时方荣昌、余丽婷二人共销售假冒DIOR、GUCCI、CHANEL、JOMALONE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1231900元,伦友坤参与后的数额约89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方荣昌、余丽婷、伦友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物证手机、U盘、单据,购销合同、香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销售统计,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商标注册证、鉴定及价格证明,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微信账号信息、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被告人方荣昌、余丽婷、伦友坤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荣昌、余丽婷、伦友坤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荣昌、余丽婷、伦友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荣昌判处二年十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余丽婷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伦友坤判处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方荣昌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丽婷、伦友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鉴于二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本院依法对二人适用缓刑。

方荣昌辩护人提出方荣昌认罪态度好、是初犯等辩护意见,余丽婷辩护人提出余丽婷是从犯、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伦友坤辩护人提出伦友坤是从犯、认罪认罚、是初犯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方荣昌并不具有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本院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荣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

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余丽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伦友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的香水一批,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依法处理。

五、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六部,银色U盘一个,均系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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