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84号原告:钟伟彬,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尚尚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振兴路**华发大厦********。
法定代表人:卢秀伟。
原告钟伟彬与被告深圳市尚尚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63036××××.5,名称:折叠支架),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钟伟彬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伟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彬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