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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凯安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4民初17504-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凯安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凯安电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4民初17504-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凯安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中六电脑城首层A36铺,经营者阳金贵,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凯安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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