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528号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广东路****。
法定代表人:XUESONGSHENG(薛松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海,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梅,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8-A2-501。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国,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无锡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琳,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聪颖,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王建国专利权权属纠纷(专利号为ZL20122063××××.5)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