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36号原告:陈玉水,男,汉族,1975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芳,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瀚霖国际艺术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清辉路**中海康城国际**康耀阁7B。
法定代表人:江东林,总经理。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深圳市瀚霖国际艺术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820986646.5、名称:一种手机游戏手柄的装夹结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玉水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