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95号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
法定代表人:李惊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法定代表人:岳清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div>法定代表人:王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雅,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被告:航天金洲(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10A13div>法定代表人:王以兰。
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冶节能环保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建筑研究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冶公司)与被告航天金洲(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金洲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冶节能环保公司、中冶建筑研究公司、京冶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航天金洲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冶节能环保公司、中冶建筑研究公司、京冶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六千九百元,由原告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