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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黄秋莺、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9民初70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黄秋莺、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黄秋莺;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7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秋莺,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丁晓。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黄秋莺、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叶庆兴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梦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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