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民初70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秋莺,女,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被告: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丁晓。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颖,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黄秋莺、曲阜欧科戒烟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叶庆兴 审判员 刘为河 审判员 吴惠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周梦然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