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63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秀珍,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赵 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