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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秀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陈秀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63号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开发区利泽中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101756720B。

法定代表人张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刘智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陈秀珍,女,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秀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所约定义务”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易胜晖 人民陪审员  赵 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烟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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