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再70号 原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迎宾大道**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涵,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尾芹,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清市音西福兴装饰材料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清市音西建材市场第**西起第**第**店面2间。
经营者:林福兴,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审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清市音西福兴装饰材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闽0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闽01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认为,经核实福清市音西福兴装饰材料店并非实际侵权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7)闽01民初65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蕤 审判员 邱平审判员谢亚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柯 舒 妍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