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360号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寒亭区晓君商店(家乐购超市高里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高里街道供销社驻地。
经营者:王晓东。
被告:寒亭区家乐购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固堤街办解家沿村。
经营者:王晓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寒亭区晓君商店(家乐购超市高里店)、被告寒亭区家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