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379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工农社区1组1号。
经营者:吴祥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杭州余杭区东湖街道吴祥伟副食品店(以下简称吴祥伟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