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11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临洮县雪亮眼镜超市(个体经营),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
经营者:刘荣林,男,汉族,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平定乡。
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洮县雪亮眼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1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临洮县雪亮眼镜超市经通知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申请执行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