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5292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青年造皮具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梓元岗路**广州市天瀚皮具精品市场****/div>经营者:王福强。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青年造皮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