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民初12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王建清五金店,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马涧村骥兴路112号。
经营者:王建清,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王建清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准予免交。